鄭州市政府辦公廳近日發布《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面向社會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不設戶籍和收入限制。
合理確定保障對象,《實施意見》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其中,面向社會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市無房新市民、青年人供應,原則上不設戶籍和收入限制;產業園區、用人單位配套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優先或定向供應本園區、本單位、本系統符合條件的職工;省、市、區級人才公寓等納入管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原主管單位按有關規定實施配租和項目管理。
堅持小戶型標準,新建和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筑面積70平方米及以下的戶型比例原則上不低于70%;已開工建設或通過既有住房改造的,可依據實際建筑面積適當放寬標準。單套建筑面積較大的戶型可以按間為單位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實行全裝修,并結合新市民、青年人需求特點,配置必要的配套設施,提升居住品質。
關于租金價格,按照要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面向本園區、本單位、本系統職工定向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價格可進一步降低。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價格由投資主體或運營機構確定,需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及押金須按照本市租賃住房有關管理規定進行資金監管。
《實施意見》同時明確,支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進行建設和利用存量閑置房屋改建、改造等方式籌集房源。重點鼓勵市場主體通過回購、回租等方式將低效利用的安置房改建、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將既有市場租賃住房、公寓、單位宿舍、人才公寓及政府閑置住房等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通過改建、改造及既有住房認定等方式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租賃運營期限不得低于5年。
鄭報全媒體記者 董艷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