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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ATM機上有張信用卡,順手取現8000元!詐騙?

        2021-10-27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在自動取款機上撿到信用卡,背面寫著密碼,查詢后里面還有2萬多元額度,這樣的“天降橫財”你敢取嗎?

        今天,記者獲悉,禹州市法院依法宣判一起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蔡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案情:ATM機撿到信用卡取現8000元獲刑10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蔡某現年41歲,外地人,長期在禹州梁北租住打工。

        2020年2月21日下午,蔡某在禹州市府東路某銀行ATM機機房內撿到手包一個,內裝有銀行卡、身份證等物品。但蔡某并沒有聯系失主或者交給警察,而是帶著手包離開。

        路上,蔡某忍不住打開手包,發現一張信用卡背面還寫有一串疑似密碼的數字。

        在小呂鎮某路段,蔡某忍不住將信用卡插入自動取款機,試著輸入卡背面的數字,確實為該信用卡密碼。蔡某一時貪念,分別取現5000元和3000元。

        第二天,蔡某再次到自動取款機上查詢,顯示該信用卡已經給掛失無法取現。

        幾天后,蔡某將手包及內部物品丟棄在公路邊。直至案發,非法取得的8000元全部用于蔡某和家庭生活開銷。

        法院審理認為,蔡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到案后,蔡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綜合考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根據我國《刑法》相關條款,判處以上判決,并責令其退賠被害人損失8000元。

        說法:拾到他人信用卡,實施了欺騙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經持卡人同意并授權,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名義使用其信用卡進行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取款等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后,隱瞞其既非持卡人也未經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而使用的真相,實施了欺騙行為,使銀行產生認識錯誤并處分了財產,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信用卡詐騙罪,最低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最高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妥善保管好現金、銀行卡及密碼,盡量不要將密碼附在銀行卡上。遺失銀行卡后,應盡快掛失,以防他人利用銀行卡取款、轉賬、消費等,給自己造成財產損失。撿到他人的銀行卡應歸還,或就近交給銀行網點、民警,莫起貪念,觸犯刑法。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劉少玄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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