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一小區門口,老人騎車與一名兒童相撞后欲離開,被小區居民孫女士攔下后不久倒地身亡,后老人家屬將阻攔者孫女士告上法庭,索賠40萬。今天,這起備受關注的案件有了新進展。河南信陽平橋區法院審理認為,孫女士阻攔適當,對老人的死亡后果發生沒有過錯,駁回其老人家屬的訴訟請求。
■案情:
小區門口,老人騎車與兒童相撞欲離開被阻后猝死,死者家屬要求阻攔者賠償40萬余元
今年9月23日19時40分許,老人郭某某騎著自行車從信陽市羊山新區十六大街博士名城小區南門廣場東側道路出來,在南門廣場與5歲的羅羅(化名)相撞,造成羅羅右頜受傷出血,倒在地上。
同住這一小區的孫女士見狀后將羅羅扶起,并聯系羅的母親,讓郭某某等待羅羅家長前來處理。
郭某某稱是羅羅撞了他,他有事需要離開。就此,郭某某與孫女士發生爭執。孫女士站在自行車前面阻攔郭某某,不讓其離開。
雙方爭執過程中,郭某某情緒激動。
小區物業公司保安李某、吳某某前來相勸郭某某。郭某某將自行車停好,坐在小區內石墩上,不到兩分鐘倒在地上。
孫女士撥打急救電話。郭某某經搶救無效,因心臟驟停死亡。
兩個月后,孫女士收到平橋區法院的傳票。老人郭某某的家人將她和小區物業告上法庭,索賠40余萬,并由孫女士向原告賠禮道歉并張貼文字道歉信不少于30日。
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為郭某某的近親屬,郭某某患多種疾病,2019年9月住院后于當月16日出院。
■判決:
孫女士阻攔適當,對老人的死亡后果發生沒有過錯
信陽市平橋區法院認為,孫女士阻攔郭某某的方式和內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內,其行為符合常理,不具有違法性。在阻攔過程中,雖然孫女士與郭某某發生言語爭執,但孫女士的言語并不過激,雙方沒有發生肢體沖突。
本案中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孫女士有其他不正當或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孫女士的阻攔行為與郭某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郭某某自身患腦梗、高血壓、糖尿病、繼發性癲癇等多種疾病,事發當月曾在醫院就醫,事發前一周出院。從時間上看,孫女士阻攔行為與郭某某死亡的后果先后發生,但孫女士的阻攔行為本身不會造成郭某某死亡的結果,郭某某實際死亡原因為心臟驟停。
孫女士對郭某某死亡后果的發生沒有過錯。
雖然孫女士阻攔郭某某離開,誘發郭某某情緒激動,但事發前雙方并不認識,孫女士不知道郭某某身患多種疾病。孫女士阻攔郭某某的行為目的是了保護兒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某的故意或過失,對郭某某的死亡無法預見。
在郭某某倒地后,孫女士撥打急救電話予以救助,沒有過錯。孫女士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郭某某與羅羅相撞的地點位于小區南門廣場。南門廣場的功能主要是供小區居住人員在此休閑娛樂,行人及非機動車也可從南門廣場通行,但南門廣場并非行人及非機動車專用通道。羅羅及其他人員在南門廣場進行休閑娛樂并未超過一定的限度,沒有影響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郭某某與羅羅在南門廣場相撞不是南門廣場正常通行受阻的結果。
在郭某某與孫女士爭執過程中,物業公司保安人員前去相勸,履行了相應的管理職責。郭某某因心臟驟停而死亡,與物業公司對南門廣場的管理職責履行情況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某物業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延伸閱讀
答記者問
庭審結束后,信陽市平橋區法院就此案召開了新聞發布會。
1:孫某為什么不承擔侵權責任?
信陽市平橋區法院負責人:
本案屬于生命權糾紛,應當適用我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確定孫女士應否承擔侵權責任,需要分析孫女士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孫女士阻攔郭某某離開的行為與郭某某死亡的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孫女士是否有過錯。對此,具體分析如下:
a: 孫女士的阻攔方式和內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內,其行為符合常理,不具有違法性。在阻攔過程中,雖然孫女士與郭某某發生言語爭執,但孫女士的言語并不過激,雙方更沒有發生肢體沖突。本案中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孫女士有其他不正當或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b: 孫女士的阻攔行為本身不會造成郭某某死亡的后果。郭某某自身患腦梗、高血壓、糖尿病、繼發性癲癇等多種疾病,事發當月曾在醫院就醫,事發前一周出院。雖從時間上看,孫女士阻攔行為與郭某某死亡的后果先后發生,阻止行為可能致使郭某某情緒激動,誘發心臟病突發死亡,但孫女士的阻攔方式適當,且孫女士與郭某某并不相識,在阻止郭某某離開時對郭某某身體情況并不知情,故兩者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c:孫女士對郭某某死亡后果的發生沒有過錯。如前所述,雖然孫女士阻攔行為是郭某某情緒激動的誘因,但是事發前,孫女士與郭某某并不認識,不知道郭某某身患多種疾病。孫女士阻攔郭某某的行為目的是了保護兒童利益,不存在任何侵害郭某某的故意,孫女士主觀上具有完全的正當性,客觀上沒有任何不適當;而且在郭某某倒地后,孫女士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予以救助。孫女士對郭某某的死亡無法預見,其對郭某某的死亡后果發生沒有過錯。此外,成人在小區內騎自行車通行確有注意他人尤其是兒童安全的義務。
2:本案給社會的啟示是什么?
信陽市平橋區法院負責人:
近年來,人民群眾對法治和司法的關注度逐年提高。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熱點案件,考驗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能力,公眾的高度關注,也要求法院必須通過裁判明確民事行為的是非對錯,向社會提供行為指引,這也是法院通過發布案例進行普法、弘揚正能量的職責所在。
我們一審法院想通過本案要告訴大家——
一是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較弱,需要成年人履行注意義務對其予以特別保護。對于不利于兒童健康、侵犯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每個公民都有權予以阻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控告,這種不超過合理限度的正當阻攔行為,不僅不具有違法性,還具有正當性,應予以肯定與支持。
二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人們相互之間友善共處、誠信相待。居住在同一小區的鄰里之間,更應互相照應,守望互助。還想提醒的是,在發生事故以后,行為人應當坦然面對,勇于負責,理性處理。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文/圖